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齊來優待無牌小販

從方向日報看到小販代表就走鬼撞車一事的言論:
持牌小商販協進會主席胡錦康認為,警員因為要調查一些刑事案件,故穿便衣行事確有需要,但販管隊絕不應在執行職務過程中,穿風褸掩飾身份,「小販管理隊點解要扮成咁?小販受驚逃走,可能自己被車撞傷,亦可能撞傷無辜途人,呢個責任邊個去負?」

他指出,即使持牌的小販,過去亦常因擺賣位置問題,而遭販管隊驅趕,其後該會向食環署反映,指出過程中可能對途人構成危險,情況才有改善,他認為無牌小販因無人代出頭,往往成為販管隊打壓的目標,故販管隊應即時停止穿便衣捉小販的做法。

幫親不幫理,已經成為香港人的文化特色。為了減少對無牌小販生理和心靈的傷害,有一天食環署可能需要考慮以下做法。

1.在每次執法前一星期要在電台電視台公佈執法的範圍地段。
2.執法前要封鎖街道三小時,以防止走鬼導致撞車事件發生。
3.執法一小時要有事前警告,由食環署向每名無牌小販販發放五百元作為生意損失的賠償。
4.執法時食環署職員以同時穿上冬天和夏天的制服,方便那些只在某些季節才擺賣的無牌小販識認。
5.執法時要先行用廣播器倒數十五分鐘。
6.執法前一分鐘要先行諮詢當地小販意見,若然環境未許可(例如小販尚未做夠生意),當局必須將執法時間延遲。
7.執法時需要有區議員和醫生護士在場。
8.為了慰勞因走鬼而帶來勞損的小販,當局需要轉介被捉小販得到身體檢查,被捕者可以選擇香港任何一間私家醫院,接受教授級人馬去檢驗,費用悉數由納稅人負責。
9.執法時當局必須先查問無牌小販,他們是否有醫生紙證明他們不適合被捕。
10.執法後三個月內不得再在同一地方執法,以讓無牌小販以及黑社會有休養生息的機會。

相信我,在這個悖謬的世代,那些人民代表以及市民喉舌,甚麼也想得出。以上假設,有一天可能在這個荒謬的城市發生。

走鬼前請先閱讀:方兄

算不上甚麼"優待".
不想跟你拗,請看馬國明的《街頭掠影》一書的第一篇,講灣仔,講小販,... ...
無牌小販的"血"和"肉"哪裡去了.

無牌小販有血有肉是一回事,犯法要預左俾人拉係另一回事。
市民同情無牌小販,是否已經準備好付出市容、衛生、行人安全的代價﹖

葉繼歡徐步高的血和肉又哪裡去了﹖

無牌小販不是沒有它的問題,不過老套的說句:他們不過是搵食而已,不是惡貫滿盈的罪犯。個人愚見,捉小販宜寧縱勿枉。

一間舖位的租金,每月至少都要萬餘元。創業的門檻,實在太高。

不是每一個地方都適合賣魚蛋,這個當然。但是不是每一個地方都不適合呢?在較闊的路面或行人專用區,在受控的情況下開一兩檔有何不可?小販阻街是要捉的,但有沒有必要趕盡殺絕?為甚麼不能寓禁於徵?

有人或會說無牌小販有損市容、衛生、行人安全。可是我們不要忽略一個事實:香港的成就其實是建基於有損市容、衛生、行人安全的非正規經濟活動,如山寨廠等。當然時代早已變了,但是香港真的已經完全不需要這些有損市容、衛生、行人安全的非正規經濟活動?市容、衛生、行人安全都十分重要,可是養活香港的市民也十分重要。世界不是完美的,是以倘若市容、衛生、行人安全及市民的搵食摸式不能並存,compromise乃是不能避免的。

若有小販在家門擺檔,小弟當然反對。可是政府若發幾個牌讓小販在東角道擺檔,又有甚麼問題呢?

當然,那幾位小販是否聲大夾惡?唔,肯定的是他們不太有智慧。

「在較闊的路面或行人專用區,在受控的情況下開一兩檔有何不可?」

開了第一檔就會有第二、三……N檔。
每個人都會說「點解佢開得我唔開得﹖」
(如果第一檔小販姓李的話,仲可能出現陰謀論 :p)

(區議會﹖)特別劃行人專用區、小販區,由食環署人員監管,讓小販給一點牌費來經營,未嘗不可。我不認為「小販」本身有任何原罪、或者是惡性的。
但在(馬路邊的)行人道上擺檔,我始終認為是一樣極難控制的事,無論那條路有多闊。

其實政府的命名已經很清楚顯示它的觀點,那是「小販管理隊」,不是「消滅小販隊」。
但拘捕是很難避免的行動,否則就沒有人接受他們管的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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