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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醫生賣廣告

高院的裁決,勢將改變西醫進行自我推銷的局面。

現時西醫是不容許為自己賣廣告的。根據醫生專業守則,第三部份乙項,任何以增加自己專業聲望,吸引更多病人為目的而所作的自我宣傳又或公開宣傳,均違反了專業的操守。甚至連西醫診所的招牌數量以及發光的狀態均有限制。招牌的設計不可以過於花巧華麗,除非在夜間又或招牌被放在黑暗處,否則招牌本身不可以發光。就算真的是靠光管來照明,也必須要將光暗調較至僅足以閱讀的亮度,本身更不可以發出閃光。

如果醫生自設網頁介紹自己的服務,就只可以列明自己的姓名以及合夥人的姓名,所考獲而又被認可的專科資格、地址、電話、傳真、手提電話以及電郵等聯絡方法,以及診症時間,其他資料一律屬於違規。

指引亦規定醫生不可以透過電話、電郵、傳真或單張等方法進行服務宣傳。

醫生是否可以參與公開講座又或在傳媒面前曝光?當然可以。可是醫生的言行不可以吸引別人有一錯覺,就是鼓勵那些潛在病人找他去求醫。而醫生在接受訪問時,也不可以給予別人印象,只有他們擁有對某種疾病有獨到見解和解決辦法。否則也有違反守則之嫌。

禁止醫生自我宣傳的原意,是要防止有財力的醫生進行透過過份宣傳而獨佔市場。而事實上,很多人可能不相信,但醫生之間的貧富差距其實也很懸殊。

一直以來醫生都是根據這些守則去運作,但隨著媒體對醫療資訊的需求急劇增加,再加上這個講求知情權的年代,但靠禁止已經是行不通的做法。可是萬一開放了宣傳的空間,會否構成像補習界一樣,在大街小巷你會見到一些醫生穿上西裝的相片,寫著「化療聖手」又或「心臟天王」,這就不可能估計了。

我贊成開放醫生作宣傳的空間。對公立醫院來說,若果有更多人看見有關宣傳而轉用私家醫院,對納稅人來說也是一件好事。可是,如何保障那些弱勢而無力宣傳的醫生的生存空間呢?如何令病人知道,宣傳多和醫療質素好沒有關係呢?(香港人是一個只信廣告不信證據和理性的群體,看「能量水」事件可見一斑。又,當醫生和病人的關係變成服務提供者(service provider)和客戶的關係,會帶來什麼的影響?最重要是,在宣傳開放下,如何能保護剛剛萌芽的家庭醫學得以持續發展呢?

醫生,如情況許可的話(如撇除經濟考慮),你會賣廣告嗎?如會的話,又會是一個怎樣的廣告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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